一、凡在臨汾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東至108國道、南至南外環-108國道、西至公路西環、北至公路北環,共計155平方公里)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活動,必須到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均屬違法建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主動到市規劃局接受調查、處理。
三、市規劃局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會同公安、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依法追究責任人等措施,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四、對新的違法建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部門不得提供服務,工商、稅務、文化、衛生等部門不得辦理行政許可。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活動,有關部門應立即對其采取斷水、斷電措施。
五、凡未經規劃許可進行建設,且拒不停工接受處理,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設計單位,一經查實,依法給予處罰,并納入臨汾市城鄉規劃誠信檔案,今后兩年內市規劃局、建設局不受理其建設、施工、設計項目。
六、凡通告發布后,仍繼續違法建設的違法建(構)筑物一律拆除。涉及公職人員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從嚴查處。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積極參與、支持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對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鼓動、組織暴力抗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歡迎廣大市民群眾舉報違法建設行為。舉報電話:0357-2223077。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賈亮】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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