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范韶華) 近日,霍州市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配合陜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工作人員對當事人劉某投資的霍州市某加油站經銷的0號車用柴油(Ⅳ)進行抽檢,經檢驗后發現當事人經銷的0號車用柴油(Ⅳ)為不合格產品。
該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銷售的產品檢驗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761.34元,并對其處以11838.66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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