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還從草原環境保護考慮,對草原旅游開發予以規范。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經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性草原旅游活動不得破壞草原植被和污染草原環境。
將從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實施辦法還規定,未經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草原上從事挖藥材、摟發菜、勘探等活動。未經同意,擅自在草原上從事挖藥材、摟發菜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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