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原廣州市天河區財政局副局長李志杰站在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公訴機關對李志杰共提出3項指控——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
現年45歲的李志杰是浙江省寧波市人,曾經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涉案前為廣州市天河區財政局副局長。2001年至2008年期間,他曾先后擔任過廣州市國營新塘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和廣州市天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志杰在擔任廣州市國營新塘農工商聯合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及廣州市天河區財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工作便利,在過年過節和出外旅游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總計達人民幣350多萬元、港幣9萬元、美金2萬元、歐元3000元。此外,李還收受他人送的購物卡6萬元及索尼筆記本1臺。
2005年,李志杰擔任天河區財政局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在新塘科貿園地塊轉讓過程中,為謀取個人利益,與蘇子岸(已判刑)合謀,為蘇子岸爭取超額補償款,致使國營新塘公司多支付建筑物補償款人民幣726余萬元,造成國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2004至2008年,李志杰擔任廣州市天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天河區財政局副局長期間,玩忽職守,對區財政局管轄的天河投資公司管理的國有資產物業資金收取疏于管理,導致公司業務員薛現歡(另案處理)多次貪污公款,數額累計達人民幣近167萬元。
【責任編輯: 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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