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下午,31歲的南京人董文燕去南京市下關區一家工商銀行儲蓄所的ATM機取款350元時發現,銀行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錯將人民幣100元現鈔的錢箱安放在人民幣50元位置上,從該ATM機上指令取款尾數為人民幣50元現鈔時,ATM機將吐出人民幣100元現鈔。
董文燕于19日零時開始,按照每次指令取款人民幣尾數為50元的方式,先后取款241次。其間,為獲得更多的款項,被告人董文燕還3次到其他ATM機上,先后存入共計人民幣10200元。被告人董文燕利用這一“規律”,先后共獲取多支付的人民幣共計12050元。
當天,發現這種情況的還有一個市民。銀行在發現錯誤之后,立即通知了董文燕和那位市民,那位市民把錢還了,而董文燕在接到電話后,卻置之不理。
6月20日,董文燕在一家超市偷洗面奶、牙刷等物被抓獲,一比對,發現她正是銀行報案所說的人。據董文燕供述,12050元已被其揮霍或用于償還債務。
法院認為,董文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退賠全部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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