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確規定立查職務犯罪案件,從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傳訊起,指定兩名以上人民監督員對所查辦案件包案全程跟蹤監督。
二是人民監督員有權直接向該院有關辦案部門了解有關所要監督事項,可以受理當事人及其親屬以及社會各界的投訴,并就監督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辦案人員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應當在3日內認真答復。
三是如果在查職務犯罪訴訟環節變更時,包括立案、逮捕、提起公訴以及對職務犯罪刑罰執行監督等,由承辦移送部門在變更后及時告知監督本案的人民監督員,以防止監督脫節。四是引入獎懲激勵機制。將勝任監督工作、富有成效的作為人民監督員連任的主要條件。對不履行監督或者敷衍塞責的,勸其辭退人民監督員職務。一年來對5起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的7條(次)監督意見和建議在規定時限內給予答復。通過實行包案跟蹤監督,有效地增強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的使命感和檢察人員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使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明顯提高。(通訊員 郭曉耀 柏愛萍 趙軍)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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