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山縣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對原告郭某與被告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調解協議:被告陳某償還原告郭某欠款3500元及利息350元。調解書生效后,陳某遲遲不予履行。為此,郭某于2005年11月9日向浮山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執行法官在接手此案后,曾多次傳喚被執行人陳某,陳某四處躲藏,避而不見,拒不到庭。案件久拖不執引起了申請人的強烈不滿,也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執法形象。2009年1月8日,執行干警又找到了被執行人附近村的民調員,邀請其予以配合并幫忙執行。民調員與執行干警一同來到陳某家中做其妻的思想工作。在執行干警和民調員的勸說下,在強大的法律攻勢面前,其妻向鄰居借了2000元,但距4000元的標的還差800元。隨后,執行干警將此情況告知了申請人,爭得申請人的諒解,申請人表示愿意對剩余標的放棄,并與次日領取了執行款2000元。至此,這起“骨頭案”順利執結。
自2008年該院特邀人民調解員制度實行以來,在法官和民調員的共同努力下,使大量執行案件得以和解執行,特邀人民調解員制度充分發揮了“緩沖器”和“穩定劑”的作用,出現了不少無刑事案件、無上訪案件、無判決案件、無矛盾激化案件的文明村。(通訊員 王勤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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