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翼城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向翼城縣居民高某某借款7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后,該公司無力償還借款。2003年6月6日,高某某以(2003)臨證經字第3484號公證債權文書向臨汾中院申請執行。
臨汾中院執行局受理此案后,立即依法向被執行人翼城物資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期其自覺履行義務,在該期限內,物資公司未自動履行。2003年6月20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以物資公司辦公樓和土地抵押,以償還借款。但在法院裁定生效后,物資公司因法定代表人變更,無果而終。此后數年,執行局干警屢次催促物資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該公司均以職工未妥善安置為由百般推辭,拒絕履行。
為有效化解執行難題,打擊執行“賴戶”對法院裁定置若罔聞、消極履行的氣焰,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2010年2月8日,張五全果斷決定:強制搬遷交付財產,立即執行,讓申請執行人過一個祥和、愉快的春節。
2月9日上午,顧不上天氣陰冷,大雪將至,張五全帶領執行干警趕赴翼城縣,強制交付了被執行財產,圓滿執結了此案,向人民群眾交上了一份滿意的答卷。(通訊員 白婕)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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