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項措施是,一是強化辦案法官對調解書法律效力的釋明責任。由于部分法官把法院的調解書混同于雙方當事人間的協議,對調解書的強制效力認識不足。針對這種現象,該院要求審判人員在具體調解工作中,必須對生效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向當事人講明白,消除義務人把法院調解書與民間協議或合同相互混淆的模糊認識。二是將民事調解書自動履行率納入個人審判績效考核中。該院在其個人審判績效考核中,把調解自動履行率作為考核調解率的一項重要指標。三是強化法官的回訪意識,及時了解執行動態。該院要求法官利用巡回辦案時機和節假日,加強對調解后成功的案件進行回訪。在回訪中,一旦發現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而沒有及時履行義務的情況,即時向履行義務人了解未能按時履行義務的原因,勸導其盡快履行義務。
(記者 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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