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5 09:43:00 來源:臨汾新聞網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水滴石穿”這些典故所提倡的精神常被運用到古縣法院的執行工作中,有力擊破了個案的執行難題。近日,古縣法院執行局受理申請人甲公司與被執行人郭某、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迅速行動,周密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正確使用執行到期債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使申請人38.2萬元的債務在立案5天后有了著落。
2010年12月,甲公司訴郭某、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古縣法院的主持調解下,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郭某、乙公司欠甲公司的53.2萬元貨款分5次付清,分別于2010年12月底、2011年1月底、2月底、3月底前各支付10萬元,剩余13.2萬元5月底前付清。在調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內,被申請人郭某、乙公司給付甲公司15萬元,剩余貨款至今分文未付。2011年6月15日,申請人甲公司向古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古縣法院執行局接到該案后,認真分析案件特點,當即研究制訂出執行方案。針對本案執行標的額較大、被執行人為外地人、執行難度大的特點,為達到有效阻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目的,執行局將工作人員分為兩組,第一組負責調查被執行人郭某目前的財產狀況并進行書面登記;第二組負責調查被執行人乙公司目前的財產狀況并進行書面登記。同時責令二被執行人不定期向法院報告財產變動情況,及時捕捉相關財產線索,為案件執行提供更多的財產保證。
執行局工作人員通過對被執行人郭某、乙公司財產狀況的摸底調查得知,被執行人確實沒有清償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使該案的執行陷入僵局。在山窮水盡之時,承辦該案的執行法官并沒有喪失信心,繼續保持與申請人聯絡,并堅持調查被執行人的經濟往來,功夫不負有心人,工作人員發現被申請人郭某對案外人丙公司享有到期債權,該債權足以償付欠甲公司的貨款。
于是,執行局依據法律程序向案外人丙公司發出執行到期債務的通知。6月21日,丙公司經法院向甲公司支付2萬元,并制訂了還款計劃。(通訊員 馮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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