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0 09:24:00 來源:臨汾新聞網
萬某與其前夫因感情不和已離婚20多年,婚前生有三個兒子,老二王某于2011年10月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經協商車主一次性賠償了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父母子女(贍)撫養費等共計人民幣16萬元,原告僅拿到1萬元,其余款項在兒媳秦某處。后原告萬某多次向兒媳索要自己應得剩余款項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再分給自己4萬元。
侯馬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萬某訴被告王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后,民一庭主審法官及時對案情進行了深入了解并適時展開調解。被告秦某到庭后認為原告要求獲得4萬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原告與丈夫王某生父1984年就已經離婚,當時王某一直是由其父一人撫養長大,原告沒有盡到做母親所應盡的義務,而且原告有三個兒子,其丈夫王某只應該負擔其贍養費的三分之一,故原告不能要求獲得其應得的全部贍養費份額,被告僅同意再支付原告15641元。為防止原告年老后無法自理生活,被告建議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直至原告老去。原告則拿出1984年與其前夫的離婚調解書,證明當時三個孩子全隨自己生活,并稱自己已經盡到撫養義務。
鑒于雙方雖有重大分歧,但對家庭都有一定感情的事實,侯馬法院主審法官以情為切入點,以法為平衡點,以理為落腳點,本著事結案了,促進和諧的宗旨展開調解。經過耐心的釋法說理和情感疏導,雙方當事人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秦某再支付原告萬某3萬元整。至此,本案圓滿解決。(通訊員 肖劍 郭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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