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柴云祥) 為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在生態環境執法中的應用,嚴厲打擊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日前,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并印發了《臨汾市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懲治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所指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時段所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及其統計數據。
《辦法》指出,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反映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適用本辦法;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分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辦法》指出,對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罰款外,還根據廢氣小時值或日均值超標時間、廢水日均值超標時間,對排污單位采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開約談、媒體曝光、限制生產、限期改正等措施。
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對排污單位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行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整改要求與期限等信息,將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和國家企業信用體系公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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