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同志:
你好,2007年,我與羅某、陳某共同出資成立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我與羅某各占公司49%的股權,陳某占2%的股權,羅某為當時的公司總經理。任職期間,羅某履行職責作為設計人設計出某豆漿機的外觀設計專利,并由我公司作為專利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該外觀專利,并獲得授權。專利證書中記載該專利設計人為羅某,專利權人為我公司,后2012年羅某與我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所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我,羅某退出公司,同時辦理了公司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2013年,羅某找到我,聲稱專利由其設計、屬其所有,要求我公司使用該專利時向其支付50%的利潤作為專利使用費,我認為該專利權人為公司,其退股后與其再無關系,請問,該專利是否屬于公司,羅某是否有權再處分該知識產權?
市區 郭某
讀者朋友: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而《公司法》中提出公司是其所擁有的各項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總和,專利亦是公司的一種無形資產。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權轉讓的客體是股權而非法人財產,當事人雙方在股權轉讓的關系中無權處分公司的資產包括公司的專利權。也就是說,股東之間的約定無權安排或瓜分原屬于公司的專利權。本案中,你與羅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中,將羅某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你,全部股權按通常理解亦包括專利的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即使該合同中不包括專利權,但你二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工商登記后,羅某已實際喪失公司的股東資格,在此情形下主張其享有公司無形資產的權利,與法律規定不符,因此,羅某的說法不能成立,其無權再處分公司的知識產權。
山西堯之天律師事務所李白
責任編輯:鞏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