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明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為五日”(4月29日新華網)
司法要實現公正,首先得公開、透明,否則,難免會產生諸多的不公和貓膩。減刑、假釋案件,照樣難逃這一規律。前不久,轟動一時的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就是鐵證。今年2月24日,新華社報道,截至2014年1月,檢察機關對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涉嫌受賄,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原獄政管理處處長郭子川,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法院審監庭原副庭長丁飛雄,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廣東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建能,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批司法行政、監獄系統官員身陷其中,可見以往減刑、假釋案件暗箱操作之積弊。
事實上,減刑、假釋案件公示制度已有,只是作用有限。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發布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已經明確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公示作用相當有限。正如廣東省高院審監二庭副庭長江洪濤對媒體坦言的,2010年時,廣東省相關部門就出臺了規定,要求減刑假釋案件裁定前后公示,“可惜這種公示形式多過于實際:公示范圍僅限于監獄內部,讓罪犯互相監督,效果不足。” 所以,這幾年,一些鋃鐺入獄的貪官、商人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先后被減輕刑事處罰,均會招致質疑的目光,而一大批違法的“假立功”案,也隨之水落石出,牽出不少司法腐敗窩案。
可見,以前雖有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僅僅限于監獄內部的所謂公示,根本不能實現“拉開窗簾,讓陽光照進司法的屋子”的本意;而陽光照耀不到,勢必會“藏污納垢”。正是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減刑、假釋案件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網上公示減刑假釋案,乃司法透明之必然,就是“看得見的公正”。無疑,推進司法公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作為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底線,惟有摒棄司法神秘主義,才能實現公平。而司法公開與透明,無疑是法治社會鮮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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