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開放的心態接納輿論,順應民情,改良政務管理,才是消除不和諧聲音、化解不穩定因素最有效的辦法
這些天來,廣東東莞市委宣傳部起草的一份文件,引起廣泛關注。
這份下發到各鎮街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媒體記者從事采訪活動須持有當地宣傳部發放的“專用采訪證”,采訪證采取年審制度,每年年初核發新證,“對于違反規定的記者,可能被收回專用采訪證,特別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盡管文件明確規定了各鎮街、各部門為記者采訪提供便利的具體措施,對新聞媒體有許多友好的表示,但仍然招致廣泛批評,以致東莞市政府新聞辦不得不于近日作出說明和修正。
翻看這份文件,應該說,至少從字面意思看,東莞市對于新聞媒體的態度是積極和友善的。問題在于,與這些積極友善的態度相配套的一些措施和規定,有不少值得商榷甚至質疑之處。
以“專用采訪證”為例,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合法憑證,是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統一頒發的記者證,如今又來一個“專用采訪證”,用意何在?如果說是為了保護采訪權,今年的新版記者證里已經首次標明,“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持本證進行采訪的新聞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莫非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不如東莞本地的規定管用?這在道理上有些說不通。
道理上說不通,人們就難免往另一些方面想。由于“專用采訪證”的審核由當地政府負責,新聞記者的采訪資格也就控制在當地政府手里。當地政府本來是輿論監督的重要對象,現在卻掌控了媒體記者的采訪大權,會不會變相地對媒體進行輿論監督設置障礙?當政府作為與公眾輿論發生沖突時,這個“專用采訪證”賦予的權利是會推動輿論監督發揮作用,還是會站在政府角度監督輿論?
現在東莞方面解釋說,“專用采訪證”專門應用于專業性強、規模較大的全市性會議,不限制一般性的日常采訪。這是一個進步。但也應該看到,文件同時規定,對重大會議、活動報道嚴重失實的記者,年審時可能被收回“專用采訪證”。這一規定仍然是有漏洞的。新聞事實是一個持續報道和不斷接近真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和惡意誹謗,媒體有權進行更正與解釋,而且報道是否嚴重失實而危害公共利益,需要嚴格的司法程序認定,不能由作為被監督者的政府說了算。從這種意義上講,這個“征求意見稿”,確實還需要繼續廣泛征求意見才好。
當前,黨和政府大力倡導政府信息公開,提倡媒體輿論監督。廣東省委書記汪洋日前在南方日報社考察時說,“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與新聞輿論部門的聯系,重視新聞輿論部門的聲音,注意給新聞輿論部門出題目、下任務,積極為新聞輿論部門解決問題,撐腰打氣。”事實上,隨著互聯網等新媒體的飛速發展,要想通過行政手段來控制輿論幾乎已不可能。只有以開放的心態接納輿論,順應民情,改良政務管理,而不是給媒體發什么“專用采訪證”,才是消除不和諧聲音、化解不穩定因素最有效的辦法。(人民日報 侯堯杉)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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