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為這一草案這一規定而歡呼雀躍,認為不合理的“同命不同價”現象終于有望終結,我卻要給這些過于樂觀的人們潑盤冷水,僅憑這條規定恐怕很難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命同價”。
我國的“同命不同價”現象,表現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的“三不統一”:首先是戶籍不同賠償標準不同,同樣的生命遭受損害后,因為戶口不同,賠償金額懸殊,一個農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賠償金額至少比一個城鎮居民少10萬元。其次,行政區劃不同賠償標準不同,上海和天津或是廣東,賠償標準千差萬別。第三,不同行業領域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如近年來各地煤礦企業對死亡礦工的賠償金普遍確定為20萬元左右,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死亡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等。
顯然,對于第一種情況而言,草案解決同一事故中的城鄉“同命不同價”,但對于第二、第三種情況,卻無能為力。更為重要的是,草案規定的是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城鄉等因素,實行“同命同價”。那假如造成死亡人數達不到“較多”的標準,是否就不適用“同命同價”原則了?假如死亡的都是農民,到底是按農民戶籍的標準還是按城市戶籍的標準,還是按其它新的標準進行賠償?這些問題沒有得到明確,真正意義上的“同命同價”無從談起。
雖然《侵權責任法》在力圖彌合城市死亡賠償標準上做出了努力,這種努力雖然值得我們歡迎和贊賞,但無疑法案在終結“同命不同價”時留下了不小的“尾巴”。(羊城晚報 孫瑞灼)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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