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分析其言行:其一、客人財物丟失后,酒店根據“在客人離開房間期間,監控錄像顯示酒店的服務人員沒有進入客人所在房間區域”為由,就武斷地說,客人財物丟失是客人自己沒有關好門所致,與酒店沒有任何關系。這是站不住腳的??腿巳胱×四愕木频?,你酒店就有負責保障客人人身及財務安全的責任。所以只要客人丟失了財物,那么酒店就有責任和義務及時調查清楚,按實際情況賠償客人的損失。其二、既然酒店的監控錄像中顯示,有兩名形跡可疑的客人退房離開,那么,為什么酒店不及時報案、配合警方及時展開調查呢?不難想象,如果報案及時、警方調查及時,就能及時將那兩名嫌疑人抓獲,從而給客人一個交代,還酒店一個清白,可惜,該酒店并沒有這么做。這一推諉、一拖延,就給人留下了酒店內外勾結盜取客人財物,或酒店拖延時間掩護竊賊逃跑的種種遐想。
從法律角度講,酒店收取費用提供住宿服務,其中就包含了保證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當然責任,這是一項不可推卸的義務。個人在該酒店丟失財物,酒店首先該向警方報案,如果顧客惡意虛假報失,客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偵破案件需要一定時間,客人可先行向該酒店主張民事賠償權,酒店應予以賠償。案件偵破后,酒店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索賠。所以,那位丟失財物的消費者,也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張自己的權力,向富世龍酒店要個說法。 (作者:靜觀 )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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