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魚,不是因為好吃點三份,而是因為達不到最低消費標準不得不點三份,這樣的行為著實很“二”。這種被綁架的“最低消費”助長了浪費奢靡之風,應該徹底取消。
春節期間,各大餐館的年夜飯預訂異常火爆,有的餐館甚至“一座難求”。北京消費者梁女士近日向消協反映,到某飯店訂年夜飯包間時,被告知有“最低消費”1200元。消費者張先生則稱,一家主營南方菜品的餐館“最低消費”要3000元,點來點去也湊不齊,最后,只能同樣的魚點了三份。
很明顯,“最低消費”的規定,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助長了社會的奢靡之風。
“最低消費”由來已久,作為短缺經濟時代的產物,設置“最低消費”標準曾是全國許多服務行業的一種普遍現象。而在同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為何“最低消費”這種明顯不公平的“霸王條款”還能存在?面對不合理的“最低消費”,這些年各地相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規定,制止或者限制“最低消費”。例如,北京市1999年9月出臺的《飲食業實施經營服務規范化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行銷售、強行服務,不得設置“最低消費”,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及其他不合理條件。但從最終效果來看,雖然出臺了那么多的規定,卻沒有遏制住這一不合理條款。
原本歡樂祥和的節日假期氛圍,卻因為消費高漲問題給市民生活帶來了不愉快。雖然商家賺得個“盆滿缽滿”,而消費者卻感覺像是“待宰的羔羊”,這樣做合理嗎?消費者遇到這樣的“霸王條款”又該怎么辦?記者了解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受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含義包括: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而商家設定“最低消費”或“搭售行為”等“霸王條款”使得消費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選擇的權利,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強制性消費。消費者有權拒絕,并可以向消費部門投訴。
李媛
責任編輯: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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