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7月4日訊(記者 李飛飛)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公共環境品質,提高公眾生活質量,今日,《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意味著,我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有了法律規范,在規劃管理、環境衛生、容貌與秩序等方面有了操作細則。今年8月1日起,該條例將正式實施。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對城鎮和鄉村的環境衛生、容貌與秩序、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規劃、實施、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條例》明確,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劃分與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風景名勝區、旅游景區、鐵路、公路、機場、車站、地鐵及其設施,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等。
《條例》規定,早市、夜市、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不得違規占道。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應當符合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條例》明確,違反規定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城鎮容貌的物品的;在城鎮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圍擋、侵占、損毀園林綠地的;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城市住宅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或者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拒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拒絕、阻礙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席沛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