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女人要獨立就得先工作。可談起工作,很多女性朋友都心存委屈。原因是工作中的那些不平等待遇,如對懷孕、哺乳期婦女無理由辭退,或單位用人時直接表明不要女性。個別公司甚至要求被聘用女性三年內不能結婚、不能懷孕等。諸多不平等待遇儼然成了女性朋友求職路上的枷鎖。遇到這些不公待遇,職場女性是如何面對且維權呢?記者 祁欣
結婚、生育跟找工作有啥關系
年近30歲的張曉燕研究生畢業已有一年時間,卻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招聘的人事經理總會問她是否結婚有無孩子的問題。待張曉燕說出自己剛畢業且沒有結婚時,用人單位就以各種理由搪塞說要求女性是已婚且孩子在3歲以上。
26歲的孟琦就業遭遇也不外乎是結婚有孕被單位莫名辭退。2014年7月份步入婚姻殿堂的孟琦很快懷孕了,全家沉浸在幸福中,期待新生命的到來。可自從單位知道孟琦懷孕后,就隔三岔五找孟琦談話,話題圍繞著她是否能繼續工作。孟琦一直解釋生育后公婆會照顧孩子,可單位還是以生了孩子后家里事多,無法安心工作將她辭退了。
與張曉燕和孟琦相比,從事銷售工作的段新,單位更是要求她在崗三年期間不能結婚,給出的理由是結婚影響她事業的發展。如果段新違約結婚,不僅沒有提升的機會,還會被公司解聘。為了有更高的薪酬,段新遵守了公司規定。
通過對幾位受訪者的調查,記者還了解到,除了性別歧視外,女性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不規范也造成女性合法權益屢遭侵害。很多在職女性遇到不平等待遇多是選擇沉默或是自動離職,從未維護過自身的利益。有的甚至對維權一無所知,只是一味聽信服從企業的安排。
女性維權在當下 千萬不要再沉默
針對以上幾位女性朋友就業遭遇,記者采訪了山西師達律師事務所的魏俊杰律師。魏律師表示,我國《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以明確條文規定了,無論任何單位,在錄用人員時,都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而對法律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種或者崗位”,只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理解,而不能任由用人單位任意解釋或者自行確定。
魏律師提到現實中要消除就業歧視,需要全社會長時間的堅持與努力,需要制度和觀念不同層次的完善,需要社會輿論進行積極引導和宣傳。女性朋友要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而不是坐以待斃聽之任之。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法》對女職工在“三期”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護進行了專章規定;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雇“三期”內的女職工;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辭退女職工。
責任編輯: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