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7日電(記者 黃冠)持續5個多月的“曹縣帖案”,在引起巨大風波之后,終因證據不足撤訴撤案,公檢法向當事人公開賠禮道歉。但事情,顯然不應到此為止。
依照憲法,公民的檢舉、控告權和監督權不容侵害。然而,在“曹縣帖案”中,監督權卻朝著相反方面步步“推進”:2月5日報案,2月8日立案偵查,2月25日刑拘段磊,4月4日執行逮捕,7月3日提起公訴,7月17日一審開庭,7月24日撤訴撤案。
我國憲法規定,對于公民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因此,對段磊舉報內容的調查過程及結論,對于案件推進,至關重要。但從報案到立案,只短短幾天時間,依據“未發現段磊所反映的問題”一個模棱兩可的結論,當地公檢法行動迅速,立案偵查、刑拘舉報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是否失之草率,有壓制和打擊報復之嫌?同時,身為基層領導干部,如果認為他人誹謗了自己,可以通過自訴依法維權,而不應“借力”公權力為自己辦案。
錯案發生了,百姓需要和歡迎“知錯就改”,但也更希望了解真相。7月23日,山東曹縣縣委政法委協調公檢法機關及有關部門對段磊案進行了分析研究,承認“公檢法機關對(段磊)案件適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值得深思的是,公檢法機關在職責上原本相互監督制約,但在這一起案件中,卻共同對適用法律存在“理解偏差”。難怪有人感慨:“理解偏差”不應成為制造錯案的借口,三個士兵“同時走火兒”且對準同一目標,這樣的解釋能否服眾?
“曹縣帖案”暴露了個別地方領導干部在對待群眾舉報問題上,濫用權力、不依法辦事的粗暴作風。這種不問真偽先抓舉報人的做法,不僅損害了群眾權益,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損害了政府形象。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應當從重問責。曹縣公檢法向發帖人段磊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之后,相關人員還應公開擔責。否則,如何杜絕“曹縣帖案”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 邱睿】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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