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自主決定其個人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
●法律沒有限制的農村產權品種均可入市流轉交易本報訊 (記者張曉敏)產權流轉交易是盤活農村資源,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6月29日,我省出臺《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圍繞實現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提出構建省、市、縣、鄉四級一體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主要提供公益性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包括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林業產權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將堅持“公益性為主”“公開公正規范”“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等四大原則。
目前,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征。《實施意見》指出,法律沒有限制的農村產權品種均可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產權必須權屬明確,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現階段農村產權交易品種主要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八大類。《實施意見》強調,農戶自主決定其個人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和妨礙自主交易。
同時,在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過程中,我省將逐步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模式和監管機制,放大財政資金杠桿效應,引導金融及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現代農業;構建農村金融風險分擔機制,引導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戶以農村產權直接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引入農村保險服務業務,推進農業政策性保險、農業巨災專項風險基金和農業保險體系;加強對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后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不能改變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生態功能。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