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2587的讀者反映:我想了解一下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的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4)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5)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列明所支付的工資項目,使勞動者知道自己所領取的工資報酬哪些是基本工資,哪些是獎金、補貼,哪些是加班加點工資等,防止出現只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數額,而隱藏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問題發生。(6)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量、工作天數、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應發數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扣罰金額、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個人工資支付臺賬,用于記錄勞動者一年中所有工資支付周期的數據。工資支付表和支付臺賬作為企業繳納社會保險、支付有關補償費用的憑證及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秦芳媛